1.1:重庆地区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怎么办?能不能一次性补缴? 2:买了农村每年100元的

2.社保卡怎么激活?激活后可以立即使用吗

3.重庆荣昌县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4.有几千农民在不知情时被政府农转城了怎么办

5.户口在重庆谕北家住荣昌在哪办养老退休

6.荣昌养老金在哪里办理

7.重庆市最低工资560元(二类)可以分解吗?日资如个计算?请列出相关文件或政策。急~~~

1:重庆地区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怎么办?能不能一次性补缴? 2:买了农村每年100元的

荣昌养老金价格如何计算的_荣昌养老金价格如何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虽然要缴纳滞纳金,但仍然是最好的选择。

只不过从16年以后基本不再允许一次性补缴。除非能拿劳动合同证明是公司拖欠,然后以当时公司的名义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居民养老保险是没有补缴限制的,可以一次性补完退休。要注意的是正常女职工是50岁退休的,如果按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则,男女都是60岁退休。经济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延续缴纳为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规定办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百度百科- 养老保险

百度百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百度百科-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卡怎么激活?激活后可以立即使用吗

激活新社保卡需要两步,首先市民个人前往社保局领取新卡,工作人员会现场帮您把社保卡现场激活,此时社保功能立即生效,然后拿着新社保卡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

荣昌县将逐步通过社保卡实现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等的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的领取,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中国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面向社会公众发行,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持卡人数已突破5亿,全国已有30个省份发行了社会保障卡,发卡地市(含省本级及省直管县)达到334个,其中22个省份实现了所辖地市全部发卡。

发卡人群已按照“覆盖全民”的要求,从城镇职工扩展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重庆荣昌县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一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一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六、其他

(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二)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四)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八)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

有几千农民在不知情时被政府农转城了怎么办

写公开信,给你个范文

不知情情况下农村户口变城镇户口

我们家是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七宝岩村的人员,属于农村户口。

当我姐姐结婚时,发现户口本丢失,于是前去补办户口本,发现户口本上注明已经是属于城镇户口了,我们想知道,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是谁动了我们的户口,使我们从农户户口变成了城镇户口?又是凭借什么文件来转的我们的户口?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在县政府的公告栏写着要进行的经济补偿又去了哪里?

另外,当我姐姐生完小孩准备用农村户口去报销的几百元补助,也被医院告知我们是城镇户口,并不享受农村医疗补助?

我们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还我们的农村户口!!!

对于一些农民来说,毫不知情地失去了农村户口,意味我们将来在赖以生存土地使用、家乡的宅基地、孩子的教育、甚至父母的养老地方我们自己的养老地方,都失去了很多很多!!!

办理单位:

荣昌县政府

办理结果: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渝建委信箱﹝2013﹞732号信件办理的回复

来信人:您好!

你向渝建委信箱投诉《不知情的情况下农村户口变城镇户口》的来信已收悉,经昌州街道调查,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对于之前我们的个别村组干部工作做的不细,深表欠意,同时对你的理解支持表示感谢。

户籍制度改革被纳入重庆市和我县的十大“民生工程”,是一项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我县坚持转户自愿原则。为保障在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我市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或者其他群体转户进城。农转城居民可长期保留自己的农房及承包地,不会被收回或占用。农转城居民只要不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完全自愿),就享有现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林权地上的所有权利;同时,也享有社保、就业、教育、公共福利等城市居民拥有的权利。由于此项工程惠及广大百姓,可能个别村组出现农转城热情极高的现象,这说明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惠及民生;也可能个别村组干部未将这一惠民工程涉及政策完全宣传到位,造成个别村组少数群众不够理解。

昌州街道石河片区是未来荣昌县城城市发展拓展区,农村居民也是将来荣昌城市市民的后备军。我县先后印发了《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52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荣昌府办发〔2011〕92号)和《荣昌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转户后各种权益的通知》(荣户改办发〔2011〕14号)等文件,保障已办理农转城居民各项权益。农转城居民未退宅基地、承包地前仍然保留农村各种惠农政策、征地权益等;待转户居民具有在城镇生活的条件及住所后,可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并获得退地补偿。

在此,我们把关于2010年8月1日后农村居民农转城后各种权益告之于您:

一、转户后不退地政策待遇

1.宅基地使用权:

2010年8月1日后转户的居民,可自愿保留宅基地和农房,并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宅基地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保留转户居民在退地前生育子女的征地收益权,农村居民农转城且未退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2.承包地经营权:继续保留承包地经营权。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继续耕种的,农机具补助、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涉及耕种行为的补贴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继续享受。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土地的,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为城镇户籍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权。

农村居民自2010年8月1日转户后未退承包地前,继续享受家电、摩托车下乡产品补贴政策。

3.林权:林地使用权予以长期保留。农村的林地使用权在土地征收时,按同时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获得林地征收补偿收益。

4.养老保险:整户转户并退出了农村宅基地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转户居民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转户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医疗:符合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6.教育: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房地产权证地

“三一致原则”的,县教委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农村贫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继续保留。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后仍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县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7.就业:劳动年龄段登记失业的转户居民可享受免费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可享受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促进就业帮扶政策。

8.住房:2010年8月1日后农转城居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契税。

9.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转户前,在农村享受低保的,转户后在转户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转户后,可享受当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参军优抚: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5月10日之间办理农转城且未退出宅基地的入伍青年,其学历仍执行农村应征青年标准(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农转城人员应征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仍按现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计发。

10.计划生育:除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城人员,仍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政策。

11.人身伤害赔偿: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按城镇籍居民进行赔偿。

13.公积金转移接续: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村居民转户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用工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以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为前提,不随户籍转变而发生转移。若所在用工单位及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无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进入新单位工作的,由职工原单位及新单位分别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及调入手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暂无新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所属地区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由住房公积金机构暂时托管。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转户居民,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整户转户并整户退地政策待遇

1.宅基地及农房:转户居民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如整户独栋房),分两次补偿:第一次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第二次是对农房及附属设施用地实施复垦后,以最终复垦验收形成的地票面积×我市同期发布的农户所得地票价款标准12万元/亩进行结算。

2.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整户转户并退出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居民,可自愿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老年人员每月可领取至少500元养老金。

3.承包地:整户退出承包地的,按照《荣昌县农业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农村居民农村承包土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荣农发〔2011〕129号)执行。因中央将调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年限,所以不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承包地。未退出的承包地可以自主经营,或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按当地流转市场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选择退出承包地,待我县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后组织实施。

户口在重庆谕北家住荣昌在哪办养老退休

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退休领取 基本养老金。

劳动者在那里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没有必然关系,在那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就在哪里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居住地为重庆市荣昌县,如果两地均不受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这两个地方都不是办理退休所得地方,应当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荣昌养老金在哪里办理

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根据百度地图显示,荣昌养老金在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一楼办理,具体在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重庆市最低工资560元(二类)可以分解吗?日资如个计算?请列出相关文件或政策。急~~~

市政府昨天透露,我市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幅度最高的是主城9区,上调100元,这意味着主城区的最低收入职工每年增加工资收入1200元。据悉,这是2004年国家出台《最低工资规定》以来,我市第三次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主城最低工资年增1200元

据了解,现行标准按行政区域划分的三个类别调整为四个类别,经开区和高新区因企业较多,单独提出明确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士介绍,这次提高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最低收入职工来说,一类地区每人年增工资收入1200元,二类和三类地区每人年增工资收入960元左右。

企业不执行标准职工可举报

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报酬,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3876776;渝中区:63706224;江北区:67860267;九龙坡区:86169288;沙坪坝区:86282724;南岸区:62801609;大渡口区:68834420;渝北区:86015010;北碚区:68863508;巴南区:66222378;经开区: 62982504或67463622;高新区:68698985。

关键词

工资条例

今后职工与企业

可“谈判”工资

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昨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的。昨日,劳动保障部官员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针对物价上涨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工资合理增长。第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今年调整一次,明年还要再调一次。第二,要建立企业与职工之间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保证企业职工工资能够随着本企业的经营效益,并参考社会上物价上涨的情况有一个合理的增长。据中国网

关键词

养老金

明年养老金人均月增100元

到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

据新华社电 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27日透露,明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上调幅度将按当地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10%左右确定,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

今年底前退休人员参与调整

根据部署,在2005年到2007年三年连续调整的基础上,再从2008年至2010年三年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是三年连续调整的第一年,所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次调整对象是2007年底以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这次调整的水平按照当地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的。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月人均增加100元左右。每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也不完全相同,各地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候将与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或者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年龄挂钩。

养老金调整提前到1月1日

明确规定未来三年养老金的调整要高于前三年(2005~2007年)的养老金调整水平。另外,这次养老金调整和前几年养老金调整所不同的是,这次调整是从1月1日开始,往年都是从7月1日开始调整的,从国家的角度也是考虑到了物价的因素而提前半年调整养老金。这次调整养老金的因素中物价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到2010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

养老金调整向四类人群倾斜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刚才也讲到了,是所有2007年底以前退休人员都参与的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还要求各地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原工商业者和 195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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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须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007年12月30日、31日是公休日,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应按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给加班费。

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称,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法定节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