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价格报告收费_海域使用金收费标准
1.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2007修正)
3.獐子岛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从何时开始
4.海域使用金是什么意思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海域(下称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系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转移海域使用权的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
转移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系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系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让与其他使用者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出租,系指海域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鼓励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根据海洋政策、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统一安排海域的各种使用。
对不影响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海洋增、养殖业,实行优惠政策。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应该严格控制并经科学论证。
国家保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筑、设置公共设施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必须按本规定登记备案。第六条 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政策、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并进行海域使用基本情况的统计。第八条 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向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时,应附具其向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该部门核发海域使用证。第九条 审批海域使用申请,应依据如下原则:
1.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2.有利于海域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各种使用的协调发展;
3.有利于海域及其的持续利用;
4.有利于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和;
5.有利于保护海域的自然景观;
6.有利于维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十条 使用海域一万亩以上的,由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院批准。使用面积不足一万亩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以下人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沿海市、县人民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范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人民确定。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予答复。
对同意使用海域的,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没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暂由其上级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办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和海域使用证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提前二个月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海域使用证:
1.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
2.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
3.转让海域使用权的。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调解。调解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登记表、海域使用申请表和海域使用证,由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十五条 凡按本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必须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
1.海域出让金。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即海域使用权出让时的交易总额)。
海域使用期满,使用者因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2.海域转让金
海域使用者转让其海域使用权(含连同海域设施一同转让)时,就所转让海域的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缴纳的部分海域转让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评估。
3.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者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获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缴纳的租金。
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200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属经营性使用本市管辖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属公共工程使用海域的,经市人民批准,可暂不征收海域使用金。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由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海域一千亩以上或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和在胶州湾及团岛至麦岛间邻近海域的、跨区(市)的海域使用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海域使用项目,其海域使用金由海域所在地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下列规定标准征收:
(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岸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比照临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征收;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岸工程项目,按每年每亩五百元征收;
(二)使用海域储灰、储渣的,其海域使用金比照临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一次性征收;
(三)渔业养殖使用海域的按年征收;其中,筏式养殖的,按占用水面面积,每亩征收十元;滩涂养殖的,按占用滩涂面积,每亩征收三十元;网箱养殖的,按占用水面面积,每亩征收二百元;增养殖海珍品的,按实际占用海域面积,每亩征收一百元;
(四)盐业生产使用海域的,按使用滩涂面积,每亩征收六元(已发土地使用证的免征);
(五)其他使用海域的,按每年每亩一百元征收。第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得发放和年审海域使用证。第六条 负责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物价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应当按规定分别纳入市、区(市)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市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全部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各区(市)征收的,百分之五十上缴市财政,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另百分之五十留本级财政,作为区(市)级预算收入。第八条 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缴库时应当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具一般缴款书,使用海域使用金预算收入科目,分别缴入市、区(市)级国库。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海域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海域使用金收支,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报送海域使用金收入和支出决算报表。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海域使用金的百分之五核拨征收管理业务费。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獐子岛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从何时开始
獐子岛海域使用金的优惠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獐子岛(002069)周四晚间公告称,公司常规底播用海海域使用金由每年每亩60元调整为每年每亩80元、深水开发用海海域使用金由每年每亩60元调整到每年每亩40元,其中4年试验期未满的,仍然按原政策标准执行。浮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继续执行减半征收政策,即每年每亩40元,上述调整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獐子岛表示,根据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预计2016年海域使用金比调整政策前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减少约2300万元。
海域使用金是什么意思
海域使用金指的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而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权利金。海域使用金主要适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二、海域使用区划、规划、的编制。
三、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
四、海域使用管理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
五、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价值评估。
六、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
七、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八、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
九、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海域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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