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保基金价值_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薪火相传
1.文旅基金有哪些
2.华夏文化遗产基金是骗子
3.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基金管理
5.圆明园是否重建?
文旅基金有哪些
文旅基金包括: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国家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
1、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基金:该基金是由中国文化部于2016年设立的,旨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包括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金融等领域。
2、国家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该基金是由中国国家旅游局于2013年设立的,旨在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包括旅游设施建设、旅游保护、旅游产业培育等领域。
3、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是由中国广播**电视集团、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于2014年联合设立的,旨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包括制作、文化传媒、数字出版等领域。
华夏文化遗产基金是骗子
不是骗子。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岛、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和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公司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是我国文化遗产发现研究、保护的社会组织之一。于2007年8月28日在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以“唤醒公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及责任,配合调动民间力量修缮和保护中国文化、历史遗迹,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人类”为原则而成立。文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是享有海内外募资资格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社会各界热心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人组成的理事会。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成立以来,在文化部、民政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基金会组织专门力量,在理事长耿莹同志的带领下,深入各地进行考察、调研,针对我国各地文化遗产存留的现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拟定研究、保护重要领域中的核心课题,整合、集成不同科学背景,不同学术思想和不同层次的项目,有选择的开展了具有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与保护,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得到了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好评,赢得了捐赠者及合作伙伴的赞赏,在同行业中建立了良好信誉。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拥有一支懂历史、有文化、善管理、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有一套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管理规定和制度;使基金会的工作有、有步骤、稳步、健康发展。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以实现募捐人的目的为原则,不断扩大范围,开拓前进,竭诚欢迎国内外热心文化遗产保护者惠顾合作,共展宏图。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Ethnic Minority
Foundation,缩写为CEM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振兴民族文化,保护民族艺术,抢救民族遗产,弘扬民族精神。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保护、研究、展览海内外各民族、民间艺术珍品,推动各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和交流。
(二)开展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举办高峰论坛和民族文化博览。
(三)抢救、维护、复建濒危古迹,兴建、更新民族文化设施、设备和各类技术软件,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基地和少数民族新农村文化示范基地。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各类原生态。
(五)开展关心老一代、帮扶下一代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与项目。
(六)组织人才培训,编辑发行文化、艺术类杂志刊物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大贡献;
(四)在民族文化艺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会会议可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可通过授权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 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投资收益;
(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及相关支出;(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年度投资及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相关项目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基金管理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界人士、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保护中国文化遗产,传承民族宝贵精神财富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基金,是指本基金会依法取得的各项资金和实物,资助给基金会的公益性资金,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依法取得和支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二、基金来源第四条 本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境内外各界人士、团体、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资助的相关公益文化资金;
(三)上述基金实现的各项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使用第六条 本基金根据其相关规定的内容范围和发展需要,在和相关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指导之下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的捐赠协议以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名义签属,应明确捐赠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按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人所捐赠的基金,原则不得用其本身的项目,并为每个捐赠人设立明细账簿。
第八条 基金会资助公益活动,按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其章程规定范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
第十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
四、基金的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自身的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体系,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监事的监督和接受民政部每年的审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五、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须按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经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利益相关联时,应回避相关事项的决策,基金会人员及亲属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活动。
六、基金的管理监督第十七条 基金会定期邀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和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并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国家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相关法规,照章纳税。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设定理事会、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长 6 名,另设一人任监事,基金会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理事组成。监事列席管委会会议,有权就基金的管理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会计人员2名,出纳人员2名,负责对基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和本管理办法规定,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基金的,须退还非法占有的基金,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更换时,应进行审计。
七、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改内容时,应经基金会批准。
圆明园是否重建?
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向海内外公募200亿元
“圆明园重建”在争议中上路
在英法联军将圆明园付之一炬的146年后,我国一家民间团体宣布正式启动圆明园复建工程。日前,在浙江横店,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横店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签署协议,共同设立中国圆明园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基金向海内外公募200亿元人民币,用于在横店1∶1重建一座圆明园。这一专项基金的设立,被认为是圆明园复建工程正式启动的标志。
据介绍,横店社团经济联合会及其下设的横店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将具体负责圆明园图纸的搜集整理、圆明新园的工程建设和文物复制等。在预计筹集的200亿元资金中,60亿元将用于建筑设计和内外部装修装饰,140亿元则用于各种文物的征集、收购和复制。
规划中的圆明新园占地6000余亩,水域面积占40%,由圆明、长春、绮春(后改名“万春”)三园为主体建筑,分布有100多个景区。建筑风格融合我国古代园林艺术精华,仅桥梁就有100多座。此外还将建西式园林景区、万花阵迷宫及西洋楼等。
是保持原貌还是异地重建?
横店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理事长、72岁的徐文荣表示,异地重建圆明园是他多年的愿望。他有信心“重现当年‘万园之园’的繁华胜景”,并借此体现国运之昌盛。
消息传出,迅速引发了各界的关注和议论。
反对者认为,圆明园的最佳状态是“保持它一片废墟的历史风貌”。对国人而言,毁在英法联军铁蹄之下的圆明园,不仅是代表中国高超建筑工艺的经典园林,更是国耻的象征。在一定程度上,复建并不能提升国人的自豪感。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主任阮仪三教授说,圆明园已在大火和抢劫中死亡,如今的断壁残垣是那段历史的见证人,不管在哪里重建,价值都不大。
中国圆明园学会、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的许多专家学者对重建持支持态度。他们中的不少人曾先后来横店调研考察,认为异地重建可以与北京圆明园颓败的旧址形成鲜明对比,对渐渐淡忘这段历史的青少年是最好的教育。
是盛景重现还是商业炒作?
有人认为,重建后的圆明园不过是横店诸多拍摄基地中的一个,是横店为了吸引眼球而兴建的又一个主题公园,有商业炒作的嫌疑。
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即便复建的是“商业的圆明园”,也可与“国耻的圆明园”并存不悖。在更妥善地保护好圆明园遗址,让其作为一种历史的刻痕传承子孙后代的同时,大可不必拘泥于“保护”的形式。更何况,复建圆明园的资金全部来自民间,自有市场经济的杠杆来调节投资者的行为,不必对此大惊小怪。
处于“风暴中心”的徐文荣对各界的争论安之若素。“关于是否重建圆明园的争论过去几十年在学术界中一直未有停息。如今从专家讨论的层面延伸到了社会的全民参与,恰恰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圆明园的关心和重视。”
圆明园研究专家李建平认为,无论哪种观点,都是出于对圆明园的关心。其出发点都是希望加大对圆明园保护的力度,凸显这一“万园之园”在中华文明和世界文化史中的地位。复建圆明园到底会带来更多正面还是负面的效果,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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