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其他国家,退休年龄是多少

2.近代英国免费养老金制度形成的原因

3.那个国家最适合养老保险

4.英国养老金制度

5.西方国家在养老问题上存在哪些弊端

世界其他国家,退休年龄是多少

英国人养老金_英国养老金价值降低

世界其他国家退休年龄如下:

1、法国:法定退休年龄60岁,实际退休年龄59.4岁

法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实际平均退休年龄59.4岁,男59.5岁,女59.4岁。

在法国,工作满40年就可以领取“全额养老金”,即退休前工资的80%。

另外,法国从1956年开始就实行了没有任何条件和区别的全民基本养老金制度,即所有在法国国土上居住的人(包括外国人),只要到了60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0年,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单身老人每月709欧元,夫妻老人每月1158欧元。如果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人去世后的遗产超过39000欧元,则他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将被追回,如果其继承人不返还这笔养老金,其遗产将被没收。

2、德国:法定退休年龄65岁,实际退休年龄62岁

德国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实际平均退休年龄62岁,男62.6岁,女61.5岁。

德国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疾人保险法案》,工人须交纳养老保险,70岁时可以退休,领取养老年金。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劳动力获得了解放,工人退休后享受的休闲时间也随之延长,从1916年起,德国把退休年龄降到了65岁。

德国也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德国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用12年的时间把退休年龄延长一年,一年延长一个月;然后再用6年的时间把退休年龄延长一年,一年延长两个月,到2030年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7岁。

3、英国: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实际退休年龄62.6岁

英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实际平均退休年龄为62.6岁,男63.6岁,女61.7岁。

2011年,到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人有140万,男性占39%,女性占61%,大多是非全日制工,工作时间较短。到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男性老年人主要是农民和出租车司机,女性老年人主要是保洁工、管理员、保姆和售货员。

英国计划在2016年4月到2018年11月期间,把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男女并轨。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英国全民享有基本养老金。2012-2013财年,所有英国公民到了退休年龄,都能领到每周107.45英镑的基本养老金。

4、希腊: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实际退休年龄61岁

希腊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实际平均退休年龄61岁,男61.6岁,女60.5岁。

希腊政府虽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但也同时规定,交满30年的养老保险可自愿退休。

希腊是欧盟国家中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发放养老金最慷慨的国家,希腊人平均领取的养老金甚至高于他们退休时的工资。对一个有40年工龄、领取平均工资的职工来说,养老金是退休时工资的105%。

5、意大利: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实际退休年龄60.4岁

意大利法定退休年龄男65岁,女60岁;实际平均退休年龄60.4岁,男61岁,女59.8岁。

意大利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是名义上的,如果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即可退休,所以,很多意大利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就选择退休了。

意大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不是放在提高退休年龄上,而是逐步降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工资的90%逐步缩减到70%,把全社会养老金的支付总额控制在GDP的15%。

7、西班牙: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实际退休年龄62.1岁

西班牙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实际平均退休年龄62.1岁,男61.8岁,女62.4岁。

8、日本: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社保交满25年即可退休

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

日本退休年龄也比较灵活,交满25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退休。低收入群体可以申请免交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免除,或免除多少。

2010财年,对交满40年养老保险的人来说,一年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792100日元。根据日本养老金管理局的报告,2008年领取养老金的人口占日本总人口的四分之一,老年居民户养老金收入占其总收入的70.8%,有61.2%的老年居民户养老金是唯一的收入。

9、新加坡:法定退休年龄62岁,可工作到65岁

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2岁。

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新加坡也曾考虑延迟退休,但遭到民众的普遍反对。为此,新加坡取消了提高退休年龄的计划,改为允许雇主雇用62岁的退休人员,但超过65岁不得雇用。

但这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这样就保持了养老金制度的稳定,同时,对那些认为身体健康条件允许继续干几年的退休人员来说,也可以继续工作,为家庭增加些收入。

人民网-《人民日报》:延迟退休年龄 世界各国如何做?百度百科-退休年龄

近代英国免费养老金制度形成的原因

原因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

1、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离开了农村,进入了工厂和城市,开始依靠工资生活。然而,他们的工资水平普遍较低,而且往往难以保证他们在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因此,出现了对老年人的福利保障需求。

2、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想在英国开始盛行,社会主义者主张国家应当对弱势群体提供福利保障,包括老年人。这种思想的影响使得政府开始考虑对老年人提供保障的问题。

那个国家最适合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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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正式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

英国养老金制度

国家养老金

国家养老金是英国养老体系的基础,可以保障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只要合法在英国工作,缴纳了国民保险(National Insurance)的人,达到退休年龄后都可以领取,不限制领取人国籍。

国家养老金的领取与工作时缴纳国民保险费的年限有关,和工资、缴费无关,国家养老金额都一致。即使退休身在国外,也不影响领取。

任何缴纳了至少十年国民保险的人都可以领取养老金,缴费记录35年以上可领取全额养老金(目前为一周179.6镑),不到35年就相应减少,如果退休前缴费记录不到十年,则不能领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申请养老金或延后养老金。如果在缴纳了35年之后选择坚持工作,需继续缴纳NI,届时也可以领取更高的养老金。

随着寿命的增长,2020年英国男女领取国家养老金的年龄均提高到66岁。

国民保险NI如何计算?

NI记录不一定是实际缴费的年数,也不是必须连续的,有多种渠道来累计NI记录。

受雇人士的NI一部分由公司支付一部分从雇员工资中代缴,如果你有工作、每周薪水在184英镑以上、没有到退休年龄,那雇主会自动从工资中扣除需缴纳的额度。

NI缴费金额以周薪收入为基准,雇主按雇员收入的13.8%缴纳,雇员缴纳比例为收入低于967英镑/周部分按12%缴纳,高出部分按2%缴纳。如果是特殊人群,缴费比例会有减免。

西方国家在养老问题上存在哪些弊端

世界各国主要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1、福利型养老保障模式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源自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倡导“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民保障,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退休国民,都可以定期地从政府手中领取到养老金。福利型养老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体现了社会公平性,使所有居民均能享受到较好的福利;二是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实现了低成本管理和高资源利用率。这种面向全民的福利型养老模式也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一是政府财政负担重;二是不利于激发和调动社会成员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抑制增加就业;三是企业承担了过重的养老保险费,增加了人工成本,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2、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选择的模式。它强调社会保障是个人的事情,采用自保为主、国家资助为辅的模式。

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养老保险层次性多,保障性高;二是由国家立法作后盾,保证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三是基金筹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采用现收现付制,也可采用完全积累制,还可采用部分积累制。但筹资的责任主体还是企业和个人,国家只承担补贴或资助责任;四是在社会保障机构实行多层次管理。

其主要缺陷是:大部分社会保障资金来自雇员和雇主一起缴纳的保险税,导致税率问题十分敏感;保障模式的多层次性使得管理难度较大,管理成本偏高。

3、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以强制储蓄为核心,实际上是一种由政府强制推行的自我养老制度。该模式强调自我保障,减轻了政府负担,增加了透明度,能很好地监督资金的使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激励作用。

但是,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它把国家应该承担的资金责任全部或大部分转嫁给个人,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互助互济和再分配作用较弱。此外,养老金账户的管理成本较高,资金贬值的风险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