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黄金板块龙头股有哪些?

2.国内外矿业税费分类及其特征

3.哪位业内人士知道目前投资开发矿山一般需要多少钱?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4.黄金产量对金价的影响?

5.黄金涨幅趋势如何分析

6.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7.优化资源开发模式 加强经济利益调节——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调研报告

8.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2023黄金板块龙头股有哪些?

云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_云南省矿山收益金价格调整

2023黄金板块龙头股有哪些?

都说盛世古董乱世黄金,这是因为黄金是最保值的贵金属之一,从古至今黄金的价值一直都很高,如今不仅黄金的价值高,下面小编带来2023黄金板块龙头股有哪些,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3黄金板块龙头股有哪些

赤峰黄金(600489):龙头股,在营业总收入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25.87亿元、23.亿元、60.68亿元、45.58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黄金、有色金属的地质勘查、采选、冶炼的投资与管理;黄金生产的副产品加工、销售;黄金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高纯度黄金制品的生产、加工、批发;进出口业务;商品展销。

中金黄金(600612):龙头股,在营业总收入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329.3亿元、344.5亿元、425.4亿元、480亿元。老凤祥集科工贸于一体、产供销于一身,形成从源头采购到设计、生产、销售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规模化生产制造能力,拥有黄金、珠宝首饰专业加工基地,并涉足博物馆、典当行、拍卖行等配套领域。

紫金矿业(600916):龙头股,在营业总收入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945.5亿元、1060亿元、1361亿元、1715亿元。中金珠宝是国内专业从事“中国黄金”品牌黄金珠宝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品牌运营的大型企业,是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零售板块的唯一平台,是我国黄金珠宝销售领域知名的中央企业。

黄金上市公司股票有哪些?

云鼎科技(000409):截止2016年末,公司共拥有万泰矿业一家金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13.20万吨/年,采用地下开采方式,销售模式是委托冶炼厂通过黄金交易所平台委托销售。

中润资源(000506):矿产资源方面,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平武中金矿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的勘探;瓦图科拉金矿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的勘探、开采、冶炼及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ST金洲(000587):主要产品包括千足金和足金的项链、戒指、耳环、手镯、吊坠和金条等,掌握着黄金制造中多项关键核心技术。

股票每个板块的龙头股有哪些?

1、巨星农牧603477。牧原股份002714。海大集团002311。顺鑫农业000860。华统股份002840。立华股份300761。湘佳股份002982。傲农生物603363。神农集团605296。京基智农000048。

2、在股市中,各行业的龙头股票通常是市值较大、盈利能力强、技术含量高、行业地位领先的公司。以下是各个行业的龙头股票:IT行业: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网易、京东等。

3、登海种业:生态农业龙头股。从近三年ROE来看,近三年ROE复合增长为718%,过去三年ROE最低为2018年的16%,最高为2020年的56%。

4、成为龙头股的依据是,任何与某只股票有关的信息都会立即反映在股价上。

黄金股票有哪些龙头股

1、黄金龙头股有:老凤祥(600612):黄金龙头股。2月11日收盘消息,老凤祥今年来涨幅上涨41%,截至15时,该股跌23%,报482元,总市值为2492亿元,PE为144。山东黄金(600547):黄金龙头股。

2、紫金矿业:在近7个交易日中,紫金矿业有2天上涨,期间整体上涨0.54%,最高价为162元,最低价为105元。和7个交易日前相比,紫金矿业的市值上涨了18亿元。

3、黄金概念板块龙头股有:豫光金铅:黄金概念龙头。豫光金铅近7个交易日,期间整体上涨03%,最高价为62元,最低价为94元,总成交量01亿手。2022年来下跌-37%。

黄金股票的十大龙头股有哪些

1、赤峰黄金

相关概念:业务主要为黄金采选及销售,包括黄金、有色金属采选,以及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业务。

资源优势:公司所属吉隆矿业、华泰矿业、五龙黄金共拥有8项采矿权和2项探矿权,已提交管理部门评审备案的黄金资源储量约54.045吨,所属矿山的矿石品位高,属于国内当前少有的高品位富矿床,相比同类黄金矿山企业,公司黄金生产的单位成本较低,毛利率较高。

2、中润资源

相关概念:子公司斐济瓦图科拉金矿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的勘探、开采、冶炼及相关销售业务,子公司四川平武中金矿业公司从事黄金的勘探。

规模优势:拥有丰富的矿山管理工作经验,在矿山经营管理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吸纳了国内外高级矿业人才,形成了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成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能力。

3、银泰黄金

相关概念:公司持有上海盛蔚100%的股权,上海盛蔚拥有黄金勘探、开发及生产业务。

资源优势:子公司玉龙矿业,拥有一批长期从事地质勘探和开发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拥有十分熟悉中国区域地质基础资料的勘查团队和技术力量,为公司未来增加资源储量、提高产能、增加收益提供支持,拥有矿山地质、测量、生产计划、设备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等人才。

4、湖南黄金

相关概念:主要从事黄金及锑、钨等有色金属矿山的开采、选矿,金锑钨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及加工,黄金、精锑的深加工及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资源优势:以现金方式购买湖南黄金集团持有的黄金洞矿业100%股权,保有资源储量金属量黄金同比增长104.69%,拥有矿业权52个,探矿权36个,面积573平方公里,采矿权16个,面积48平方公里,公司保有资源储量金属量,金121千克,锑218吨,钨106吨。

5、山东黄金

相关概念:主要业务为黄金地质探矿、开采、选冶,黄金矿山专用设备及物资、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等,主要产品为新城金矿、焦家金矿、玲珑金矿、三山岛金矿、沂南金矿、平度鑫汇金矿等多座大中型矿山,持有金洲矿业51%的股权,持有内蒙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73.5%股权。

资源优势:胶东半岛金矿集中了中国四分之一的黄金资源储量,其中90%以上集中分布在招远、莱州地区,公司牢固树立“资源为先”理念,按照“内探外购”原则,对内不断加大探矿力度,对外积极开展资源并购。快速推进探矿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公司在胶东地区的资源储备。

6、中金黄金

相关概念:公司生产有高纯金、标准金、电解银、电解铜和硫酸等多种产品,是集黄金采、选、冶、加工综合配套能力的大型黄金企业,生产和加工标准仅占中国产量的20%左右。

资源优势:拥有的生产矿山大都分布于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位置好潜力大,有进一步获取资源的优势,通过探矿新增金属量28.74吨,现有矿区深部及周边的探矿增储和国内的矿权整合工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7、西部黄金

相关概念:子公司从事黄金采选及粗炼的分别位于托里县、伊宁县以及哈密市,主要矿山及探矿权横贯我国重要的成矿带—天山成矿带,新疆地域广袤,黄金矿产资源丰富,且资源潜力巨大,新疆毗邻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中亚诸国,上述地区境内亦拥有较为丰富的黄金矿产资源。

产业链优势:业务流程覆盖了包括黄金生产的采选及冶炼的完整产业链,拥有自己的独立矿山,所拥有的矿产资源为公司后续的冶炼提供较为稳定的原料供应,通过产业链的协同效应,公司在金属回收率、单位生产原材料消耗及综合成本等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

8、紫金矿业

相关概念:公司主要业务为黄金业务,黄金资源储量超过2000吨,是中国上市公司中拥有黄金资源储量最多的企业。

资源优势:公司拥有2130吨金,含武里蒂卡金矿,海外资源禀赋优质,新并购的哥伦比亚武里蒂卡金矿是超高品位大型金矿,平均品位9.3克每吨,拥有巴布亚新几内亚波格拉金矿、Timok铜金矿等一批高品位金铜矿山,丰富的产品组合,形成产品间的协同效应,可有效抵御不同金属价格周期轮动时波动风险,增强盈利能力。

国内外矿业税费分类及其特征

为保障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矿产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一切经济活动所征收的税费,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调控矿业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矿业税收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依法对矿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与方式,它除了包括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负外,还包括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是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赋税方案的财政制度的总和,是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包括有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种费用,并随矿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税收制度中,矿业税收的种类繁多,不同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有不同的划分类型。我们认为一般的划分方法有三种。一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二是分为利润与非利润税;三是分为一般税收和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收。

第一种分类办法,将矿业税收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直接税是指由矿业公司向任一非商业性政府实体直接交纳的税收,包括:所得税(公司税);权利金(产量税、产品税、采掘税等);超额利润税(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权利金等);矿权转让税;环境税等。间接税是指由矿业公司或其股东所负担的除直接税以及资本成本、经营成本等之外的各种费用,包括:股东税;地方发展(的要求);矿产所有人(非国家所有时)补偿;附带权益(政府所持有成本股);自由股本(政府所持无成本股);承包人选择;使用当地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的要求;因政府授予非矿业公司权利而发生的合同付款、履约保证金、借用和对土地所有人的补偿等。

第二种分类办法,将与矿业有关的税收划分为利润税与非利润税两种。利润税是指按利润征收的税种,如所得税、超额利润税、大公司税等,从矿业公司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是合理的,是有效分配经济纯利的方式。近年来,有不少国家调整了权利金制度,除降低税率或干脆取消权利金外,有的国家采取的措施是调整权利金的征收方式,使权利金与利润挂钩,与投资收益率挂钩,有时对一些大型矿山采用特定税率,有的在矿山投资协议中规定,有时具体的实际税率在招标或拍卖过程中通过考虑矿床类型、吨位/品位、经济及地理和技术因素、风险因素而定,尽量将权利金变成一种利润税,鼓励矿业投资。在许多发达国家,矿业界最为关心的恰恰正是非利润税的问题,当一个国家以利润为基础的税收不超过50%这一阈值时,开始用非利润税作为增加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我们国家目前矿山企业所承受的大多是非利润税,企业难以将非利润税收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严重威胁着我国矿业的竞争力并危及矿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种分类办法,分成与矿业活动直接关联的专门的税收,以及与矿业活动不直接关联的一般行业均要承担的税收。前者可能包括那些采矿权转让的补偿费,如权利金(或/和出口税)以及采矿用地的租金;有时候,应交税款的收入计算有不同于一般所得税的地方,作为税收的组成部分如可得扣减(投资补贴、耗竭补贴赋税优惠等)可能不同;当资源租金税,如附加利润税对矿业自成一类时,也将归于这一类。后者即与矿业活动无关的税收主要又包括所得税及营业税两部分。

(一)国外部分矿业税种介绍

矿业税收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依法对矿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与方式。它除了包括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负外,还包括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许多国家把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对矿业系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一套相对有特色的矿业税收制度。这套矿业税收制度颇具创造力,与一般经济活动所适用的税制相比,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而这正是由矿业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基本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所得税(利润税)、增值税和预扣税等;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税费制度,如权利金、保证金、耗竭补贴等。在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征收增值税或类似增值税性质的税收(销售税),很多国家对矿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

1.所得税(利润税)

所得税一般是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成本、权利金、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税基数对公司实体征收的税种。在国外多数国家中,矿业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但对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确定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如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等。不同国家所得税和税基(即应税所得的确定方法)不同。大多数国家在30%左右。加拿大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到资源贴,平均税率可降到10.2%;有些国家为累进税率,如印度尼西亚,利润在500万~3000万美元的,税率为25%;利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0%;澳大利亚的所得税税率为36%;美国为34%。

2.权利金

权利金制度是为了调整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采矿权人因开采这种非由他所有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向所有人的付费。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权利金制度,权利金制度成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多数在3%~8%之间,不少为5%。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来征收权利金,还有一些国家按照矿山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部分国家矿产资源权利金费率的比较见表3-1所示。一般情况下,权利金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矿业投资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为鼓励和吸引矿业投资,降低了权利金的税费,并对一些大型矿山采用特定税率。

总体来看,权利金调整的趋势是降低费率,征收方式灵活多样,与利润率挂钩,与投资收益率挂钩。但同时,对于一些盈利比较好的项目,政府也要求通过具体谈判而增加权利金的支付。

表3-1 一些矿产生产国的权利金费率

3.耗竭补贴(又称为负权利金)

是自然资源工业独有的补贴,美国于1913年最早采用。所谓耗竭,是指自然资源被开采后造成的资源耗尽或减少。耗竭补贴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中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油田、矿山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矿权人),用于寻找新矿体,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矿体。耗竭补贴是与权利金截然相反的两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的基础却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可耗竭的资源。其不同点在于,权利金是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人(一般是国家)的,而耗竭补贴是补偿各矿权人(经营人),以鼓励他们更积极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它作为一种对采矿的补偿,有效地降低了采矿人所承受的税负(有的国家是直接补偿,有的国家是从权利金支付中扣除,还有的国家从所得税中扣除)。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津巴布韦、马来西亚等重要的矿产生产国均有这种耗竭补贴制度,见表3-2所示。

表3-2 部分国家矿产资源耗竭补贴条款

4.资源超额利润税(超权利金)

资源超额利润税是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种。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的显著差距,促使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澳大利亚于1975年最早提出,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推行。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

5.矿业权出让金

矿业权出让金又称矿业权有偿使用费,它是指矿业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即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根据不同国家矿业投资体制的特点,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国家未进行勘查投资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探矿权租金或采矿权租金。另一种情况是对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条件,除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探矿权租金外,还必须对国家投入的勘查投资予以补偿。

6.保证金

矿业活动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对环境和生态的严重破坏。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矿山环境问题上都采取了比较有力的措施。一是设置环境税(如许多国家对煤炭生产所征收的“黑肺税”,对黄金生产所征收的“氰化物补偿税”等),另外就是矿地恢复保证金制度,以治理矿业对环境的破坏,并对矿业公司所发生的任何环境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如澳大利亚煤炭勘探所需的保证金通常为10000~20000澳元。

(二)国内部分矿业税种介绍

我国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1994年我国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8年颁布实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使得我国矿业有偿开采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矿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他税费。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目前,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固体矿产的增值税为13%,暂对黄金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是内、外两套税制分立并存,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均不一致,导致税制的结构复杂,而且企业税赋差异很大。据测算,目前企业平均实际税收负担率,外资企业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就税基的计算和优惠政策方面来说,我国矿山企业却不及国外矿业企业和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这种状况不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第一,国外将矿产资源储量资本化,按产量折耗计入成本,而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未作为资产处理。国外这种折耗占总收入的比例也是很高的,如法国是23%,西班牙是25%,以色列是27%。第二,国外对勘探与开发费用的处理也有具体的规定,有些规定比较优惠,如规定勘探费用在采矿后一次性作为成本扣除,开发费用原则上在发生的当年扣除。这将大大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赋。第三,多数国家允许矿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初期折旧和提值折旧等方法,也使所得税税基减小。第四,很多国家企业实行联合纳税,可以减少总体纳税额,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虽然目前在普遍亏损与微利的情况下,我国矿山企业所得税负担不重,但对矿业投资还是有较大的潜在影响。

3.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税制通释》对“资源税”的解释,立法依据有五条:一是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二是合理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三是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五是有利于实行分税制。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除原油、天然气、煤炭外,还对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其他非金属原矿等征收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规定了幅度税额。资源税作为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税收,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收。

4.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与国外的权利金大体一致或接近。征收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按矿种分别规定,费率为0.5%~4%,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寻找新的矿产资源。

5.矿权使用费

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提出了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又出台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在这两个办法中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具体缴纳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平方千米,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平方千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1000元/平方千米。一个占地10平方千米的矿区,即使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每年缴纳的矿权使用费仅仅1万元,矿权使用费收费之低是再明显不过的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收费过低导致的后果之一,是矿权人不珍惜矿产资源,盲目追求产量,哪块好采采哪块,不好采的扔掉。为了杜绝这种浪费资源的现象,必须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矿业经济活动及矿产资源有偿是建立在一系列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矿业税费本质上是资源性质的税费,是由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决定的,主要体现为资源所有权的收益,也是国有法定的财政预算收入,国务院明确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能,因此由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协调合作,抓好这件涉及矿业改革、开放的大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从长远看,中国的地勘和矿业还需要持续发展,做大做强,还需要下大力气改善投资环境以缓解资源约束的严峻形势,因此需要一个较为宽松和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和矿业税费制度。

哪位业内人士知道目前投资开发矿山一般需要多少钱?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几千万至几亿元不等。这要看多大的规模、矿山类型、位置、取得方式等。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期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等等。不针对具体项目说不清楚。

矿山投资,资金实力较强,可以在地勘院买个探采矿权,自己组建实体开采,风险大,收益高,因为目前肯出让矿权的9成都是资源不太好的,人为的把报告做得好。要找明白人给看才行。另一种合作方式就是入股实体矿业,不参与生产和管理,拿分红。一般的新建矿山,基建期三年左右,达产稳产期三年左右,3-6年左右收回投资,回报率约3成吧。收益兑现?资源卖了就是钱啊。

投资预算:主要是买矿山花的钱和投资设备花的钱,这是投资。效益:包括每月的收入和每月的开支,两者之差是月利润。用年利润除以投资总额就是投资回报率。如果是100%,就是说一年即可收回投资。基本上就是这样~

为减少风险,建议你作如下选择:

1、查看对方商业计划书?审查其开发设想的可行性;

2、查看有否取得开采资质?比如合伙协议、开发协议、使用权协议、许可证等等;

3、设定合理期限的借款,取得对方提供的足额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可靠的人格保证;

4、根据对方资金使用情况和矿山推进进度,若的确存在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可信度,可在借款到期前重订协议,将借款调整为债转股性质,依法登记享受相关股东待遇。

认识一位砂石厂负责人,从他面带笑容的介绍中能看出,生意好的没话说,据了解,他在2018年底从其他老板手中买了一个石矿的“四年开采权”,也是说这四年内,他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开采,多少都算自己的,三年后老板收回。砂石厂负责人花了6000万买了该矿山开采权,同时又投资了四千万建了砂石厂,包括矿山碎石设备、制砂设备、运输车、场地修建等(该项目属于大型矿山碎石生产线,一般的小型百十万可以)。

历经六个月的时间,场地完工,设备安装绪,可进入生产状态,三年减去这半年,时间紧任务重,有人问石矿开采一年能赚多少钱?投资成本能捞回来吗?砂石厂年产达500万吨砂石骨料,根据市场统计当地砂石均价在80元/吨,生产一吨砂石成本在20元/吨左右,一吨的净利润有60元。

三年总利润:30(个月)*(5000000/12)*60=750000000

一年能赚多少:30个月7个多亿,一年可达2亿多

黄金产量对金价的影响?

首先,黄金开采量的下降与黄金总供应量的下降并不相同,因为有大量废金可回收利用(2016年回收占黄金供应量的28%)。

第二,最重要的是,黄金供应量的下降并不一定导致黄金价格的上涨。上图清楚地显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随着采矿生产和供应总量的增加,黄金价格上涨。这是因为黄金是一种独特的商品,因为世界上有巨大的黄金持有量。因此,黄金生产到顶的概念是无关紧要的。也许在石油或铜市场中可能发挥有限的作用,但不适用于黄金市场。原因很简单:年采矿产量是黄金总量的一小部分(估计占全球黄金持有量的1-2%)。

因此,您可以关闭所有采矿公司,不会有任何事情会发生。或者几乎没有,至少与其他商品市场相比是如此。关掉油矿,你将有一场全球性的灾难。关闭铜矿,全球工业生产将崩溃。这是因为这些商品持续使用,储备非常小。然而,黄金实际上是不可消耗的,而且具有相对较高的库存/流量比。这意味着传统的供需理论不适用于黄金。

黄金涨幅趋势如何分析

—— 以下数据和分析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黄金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黄金作为唯一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的特殊产品,是最忠实的资产和现代信用货币的物质基础。从历史上看,黄金在应对金融危机、战争灾变以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20年初全球爆发“速度最快、范围最广、难度最大”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经济压力下行的背景下,黄金的价格持续增加。

全球黄金供不应求现状有所缓解

(一)全球黄金供给上行变动

黄金开采属于全球性业务,遍布除南极洲之外的各个大洲,黄金由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矿石提炼生产。从全球黄金供给情况看,世界黄金协会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2-2019年全球黄金供给量波动变化,2019年全球黄金供给量共计6219.4吨,较上年同比增加4.15%。

注:全球黄金供给量数据=金矿生产量+生产商净套保量+黄金回收量+ 伦敦金银市场量,数据来源于世界黄金协会。

具体看,全球金矿供给中金矿产量最多,其次为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和回收金供给量,2019年,全球金矿生产量共计3530.9吨,较上年减少20吨。2019年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及回收金的供给量均较上年有明显提升,分别为1393吨和1296.2吨。

从世界金矿生产国的代表性国家看,中国、俄罗斯、澳大利亚金矿产量排名前三位,其中中国是全球金矿产量最多的国家,2019年金矿产量为380.2吨,占全球金矿产量的10.77%,俄罗斯和澳大利亚金矿产量分别为329.5吨和325.1吨,产量占比分别为9.33%和9.21%,其余国家金矿产量占比不足6%。

目前全球金矿产量的集中度较高,从世界黄金协会2019年各国黄金产量数据看,金矿产量排名前十的国家金矿产量共计2040.1吨,占比57.78%,而全球金矿产量前二十国家金矿产量为2723.6吨,占比77.14%,由此可见世界金矿产量的国家集中度较高。

(二)全球黄金投资需求拉动

据世界黄金协会数据显示,2012-2019年全球黄金需求呈现波动变化态势,其中2012-2015年全球黄金消费量逐年下滑,2016-2019年需求量相对平稳,2019年全球黄金消费量为5782.7吨,较上年同比增加1.93%。

2019年全球黄金的需求领域中,受金价上涨的影响,抑制了金饰需求和黄金科技领域需求,但是受中美贸易战持续升级,全球经济不稳定性加剧等因素的影响,黄金的投资价值属性逐渐显现,投资消费需求、央行储备需求均有明显增加。具体看,2019年首饰及科技消费量分别为2122.6吨和326吨,均较上年有明显的下降。但是投资、央行及伦敦金银协会黄金需求量均较上年有增加,分别为1273.4吨、667.7吨和1393吨。

全球黄金供不应求现状有所缓解

(一)中国黄金供给下行变动

据中国黄金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2-2019年我国原料黄金的产量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变动,2019年国内原料黄金产量为380.23吨,连续13年位居全球第一,与2018年相比,减产20.89吨,同比下降5.21%。受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退、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氰渣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矿山资源枯竭等因素的影响,河南、福建、新疆等重点产金省(区)矿产金产量下降。

2020年上半年,我国国内原料黄金产量为170.07吨,与2019年同期相比,减产10.61吨,同比下降5.87%。其中,黄金矿产金完成141.82吨,有色副产金完成28.25吨。上半年,矿产金产量排名前5的省份为山东、河南、云南、内蒙古和陕西,矿产金产量合计57.69吨。多数省份矿产金产量出现下滑,其中,湖北、安徽和贵州等省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矿产金产量降幅均超过20%;西藏、青海和河北等省份受疫情影响较轻以及产能增加等原因,矿产金产量实现25%以上的增长。

(二)中国黄金需求整体下降

从黄金的消费量看,2014-2018年我国黄金消费量逐年增加,2019年,全国黄金实际消费量1002.78吨,与2018年相比下降12.91%。其中:黄金首饰676.23吨,同比下降8.16%;金条及金币225.80吨,同比下降26.97%;工业及其他100.75吨,同比下降4.90%。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国内黄金消费疲软,尤其受2019年下半年黄金价格的不断攀升,黄金首饰消费出现明显下滑。黄金首饰加工业继续削减库存,但中金珠宝、上海豫园等传统黄金零售商仍能依靠扩张加盟保持销量增长。

2020年上半年全国黄金实际消费量323.29吨,受疫情防控、经济增长放缓和金价上涨等多重因素影响,黄金消费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同比下降38.25%。

(三)黄金市场交易活跃度高

黄金市场也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机构的关注,黄金现货、期货成交量呈大幅增长趋势。2019年,上海黄金交易所全部黄金品种累计成交量6.86万吨(双边),同比增长0.12%,成交额21.49万亿元,同比增长15.69%;上海期货交易所全部黄金品种累计成交量9.25万吨(双边),同比增长186.84%,成交额29.99万亿元,同比增长238.92%。12月20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权正式挂牌交易,为黄金交易品种增添了新的避险工具。

(四)2020年黄金价格上涨

全球贸易摩擦冲击和2020年以来公共卫生事件在全球的爆发推动了国际黄金价格大幅上涨。据生意社统计的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黄金市场价格波动上升,至2020年8月1日黄金市场价格最高达到了441.1元/克。

2020年全球以中美为代表的贸易摩擦持续加剧,且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人们对经济的预期较不乐观,促进了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的黄金价格的上涨,短期内随着中美关系的进一步恶化,黄金价格将继续维持高位。

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1、石油特别收益金2、地租理论3、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计算4、增值税和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吗5、高手请进6、石油特别收益金英语怎么说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收益金。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应当依法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及计算参见《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财企[2006]第72号)。

地租理论

3.2.1 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35]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不占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就具备了产生地租的经济基础。根据产生地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

绝对地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每块土地,不管肥沃程度如何,都必须缴纳这种地租。绝对地租来源于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这项差额是因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而在农业中创造出来的,并因土地私有而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

级差地租是由投在最坏的无租土地上的资本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不同土地的生产效率由于自然肥力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可以把土地从劣等到优等进行不同级别的划分。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是由投入到最劣等土地上的资本加平均利润所决定的,因而对于那些可高效生产同种产品的优等地来说,便会获得高于最劣等土地收益的所谓的超额利润(由于会按相同的价格进行产品的销售),而这种超额利润便构成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同土壤的肥沃程度和土地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有关。毫无疑问,土地较肥沃和离销售市场较近的农场容易获得构成级差地租的额外利润。级差地租Ⅱ是由于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追加于同一土地面积而产生的,即在农业集约化的条件下产生的。集约经营与依靠扩大播种面积或牧场来发展的粗放经营不同,它是靠采用新式机器和人造肥料、实行土地改良工作、培育产品率较高的牲畜品种等来发展的。

垄断地租是在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超过其价值而得到的额外收入。例如能够生产稀有农作物的土地的地租,就是这种垄断地租。

3.2.2 地租理论与油气资源税费

油气资源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集领辖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一身,虽有耗费补偿的要求,但垄断性为主要特征。这种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权益是“油气资源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资源所有者,因此油气资源生产者要开发利用油气资源就必须向油气资源所有者(国家)交纳油气资源地租。

3.2.2.1 油气资源地租

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油气资源的地租应该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86]。

油气资源绝对地租是指油气资源的所有者凭借其对油气资源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也就是说,油气企业要获得任何油气资源,即使是劣等油气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都必须要向油气资源所有权者支付绝对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资源所有者,因此,油气资源绝对地租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资源级差地租Ⅰ是指由于油气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开采难易程度及交通地理位置优劣,使得资源条件好的开采单位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属于油气资源的所有者。在我国,它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资源级差地租Ⅱ是指油气资源投资者把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投资在同样自然条件的油气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会取得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些所有者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其他企业,甚至是个人。

油气资源垄断地租是指由于油气资源的稀缺性,造成市场上的严重供不应求,油气资源所有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的超额利润。它应该归属于油气资源的所有者,在我国,油气资源垄断地租应该归属于国家。

综上所述,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资源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级差地租Ⅱ归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当油气资源所有者(国家)作为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时,其应该获得油气资源级差地租Ⅱ。

3.2.2.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关系

按照地租理论,油气资源的价值实际上是油气资源超额利润。具体来说就是油气资源勘查、开发所得超额收益的现值,即在油气资源的利润中扣除勘查、开采油气资本的应得利润后的油气超额利润。当油气资源被所有者垄断,油气超额利润即转化为油气地租。在我国实施油气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和制定税费体系时,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资源绝对地租、油气资源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此外如果国家对油气资源进行投入,则还可以获得级差地租Ⅱ。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的油气税费进行分析,其对应关系如图3.2所示。

图3.2 地租理论与油气资源税费关系

根据地租理论,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有权收取油气资源地租(所有权租金),包括油气资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结合产权理论,权利金是油气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凭借其对油气资源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租金(油气资源地租),因此,权利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权利金应该针对所有油气项目征收一定的费用,即任何油气企业只要想获得油气资源的开采经营权,就必须向油气资源所有者(国家)付费,这是由油气资源所有权的垄断决定的,体现的是油气资源绝对地租;第二,权利金应该体现不同油价、不同自然条件下油气资源的差异。不同油气企业所开采的油气资源自然条件不同,自然条件好的油气资源能获得超额利润;同时国际油价的变化会加深这种因油气资源差异所带来的油气企业之间超额利润的差异。这部分超额利润的获得是建立在油气资源自身条件差异的基础上,应该属于油气资源所有者(国家)。因此,油气资源所有者应该征收权利金,同时权利金应该体现这种资源级差,即油气资源级差地租Ⅰ。

油气资源地租存在着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是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属于投资收益,应该归为投资者。当国家作为投资者,对油气资源勘查进行投入,形成探矿权、采矿权,从而使油气资源价值增加时,其应该获得这部分超额利润。同时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其在对油气资源进行处分(出让)时,不仅需要收取油气资源绝对地租,而且还要获得投资回报。在油气资源税费中即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体现。当企业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对油气资源追加投资时,级差地租Ⅱ则归企业所有。但是,在我国,国家是公共管理者,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其履行职责的经费必须由公共财政来保障,因此国家有权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强制性征收税费收入,如一般性工业企业税费。企业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则是国家税费的来源,即油气资源级差地租Ⅱ是国家获得油气企业缴纳的税费来源。

油气资源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资源,具有稀缺性,因此,油气资源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因油气资源的稀缺性而带来的,因此,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是针对石油企业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体现了油气资源的垄断地租。

3.2.3 地租理论与油气资源税费研究现状

基于地租理论,国内学者对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征收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地租理论构筑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体系,主要观点如下:

3.2.3.1 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地租理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了油气资源绝对地租。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对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一律按照石油销售收入的1%的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的是油气资源的绝对地租。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从价定率计征与绝对地租的含义不符,建议改为从量定额计征。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1%的费率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资源的绝对地租,建议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第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既体现了油气资源绝对地租又体现油气资源相对地租。陈从喜[88]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以及征收后的使用方向进行分析,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是矿产资源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体现了油气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吴鉴[89]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外国的权利金,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因采矿权的让渡而分期有偿征收的一种矿山地租性质的费,是矿山地租的一种主要形式,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界定为矿山地租的同时应该取消资源税或把它合并到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张华[90]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矿产资源税费观点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反映的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应该体现资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但是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没有完全体现所有者权益,建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应考虑对刚开采的油井和开采多年的油井进行不同费率的征收,费率大小可根据油井的不同开采寿命阶段来定。石油开采后期由于其产量逐渐减少,可考虑减少或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此外,由于石油企业效益好坏受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费率的高低也应随着价格的变动而进行分档征收。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油气资源地租。关凤峻等[84]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的是使用权利的丧失,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源的成本,二是资源资产的收益,包括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土地地租不同: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资源成本,而土地地租不包括成本;矿产资源无法“原物送还”,而土地在使用完后可以将土地实物这一成本还给所有者。因此矿产补偿费与地租两者内涵不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是绝对地租。

3.2.3.2 资源税

国内很多学者从地租理论出发,否定了资源税的立税依据,其原因在于不论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其反映的都是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体现的是产权关系,而税并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与所有权无关,资源税作为税的一种,显然也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因而其绝不是级差地租的体现[70]。此外,从其他国家的权利金制度看,级差地租通常是以红利的形式获取,而不是通过征税方式。关凤峻等[84]认为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通过资源补偿费的方式,把级差收益收归己有。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却是国家以公共管理者身份向以资源所有者身份征收,属于多此一举,因此资源税征收没有理论依据,也不是级差地租。

与资源税不体现油气资源级差地租的认识不同,许多学者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资源税进行解释,认为资源税体现了油气资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普遍征收”是指凡是经营应税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资源税;所谓“级差调节”是指不同矿种有不同的税额幅度,同一矿种但不同资源等级的矿山企业或矿区有不等的税额(相当于征收级差地租)。关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的理论解释是,“普遍征收”体现的是绝对地租或资源补偿原则; “级差调节”的对象是级差地租,因此资源税体现了油气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

崔振民等[91]认为我国资源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为税基的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不合理,难以反映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也没有考虑开采难度与成本问题,建议以利润为级差计征资源税。潘继平[92]认为油气资源税体现的是资源级差地租,但是资源税税额偏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而且对资源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也没有考虑油价变化的影响,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建议提高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级差特征,扩大优劣资源的级差收益。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中,按照各企业的不同生产条件分别征收每吨14~30元的资源税体现的是油气资源的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征收方式没有考虑油气资源自身条件的差异,也没有与油气资源价格挂钩,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资源税税率太低,不符合资源税对级差收入进行利润调节的税费本质。建议实行弹性税费制度,通过弹性税费制度调节不同的油田由于资源本身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时结合该油田的开发阶段,采取滑动税率,通过滑动税率调节由于开发阶段的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此外,结合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另行设置石油超额利润税。张亚明[93]通过探讨矿山级差地租的概念、内涵及产生条件,认为矿山级差地租是一个随价格的变化的变量,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存在税额幅度、级差小,不适应价格级差,单位税额偏低,税额调整缺乏动态机制,对矿山级差地租的调节有限等问题,并提出应该根据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征收资源税,将现行的从量计征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在考虑矿山级差收益不同的基础上设计资源税税率。

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资源税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性质上认为资源税作为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权利,与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无关,因此也就不是油气资源地租;二是从资源税的征收原则分析,认为资源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资源税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油气资源本身的客观差异和油价的变化所带来的级差且税率太低,级差调节功能不足;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征收标准,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与级差地租不符。

3.2.3.3 石油特别收益金

李缇萦[80]通过对垄断地租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的背景(由于全球对石油的大量需求,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从量税,因此国家才出台了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调节这种超额利润),认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依据为石油超额利润,体现的是油气资源垄断地租。同时,他认为当以价格为基准征收资源税时,石油特别收益金就完全可以取消。

3.2.3.4 以地租理论构建我国油气资源税费

许多学者建议以地租理论为依据,构建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主要有以下观点:

蒲志仲[94]通过对矿产资源租进行分析,认为矿产资源租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所获得的矿产资源价值,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是通过矿产资源租的形式体现,主要有以下五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矿山或矿藏所有权拍卖一次性获得;二是定额租(从量租)和比例租(从价租)获得稳定的矿产资源租金收入;三是收取一定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获得部分矿产资源租金;四是通过暴利税或特别收益税将部分矿产资源价值或资源租的市场增值收归为国家所有;五是通过净现金流税或特别利润税获得。

刘三昌等[86]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我国目前矿业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繁多,税费负担过重,提出建立以“权利金”为中心的资源税费体系:取消增值税、资源税;改矿产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保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保留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王建林[95]认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理论概念不清;级差调节功能不足,无法调节因资源开发带来的资源开采条件发生变化所产生的级差以及资源价格变化导致的级差,且费率总体偏低。建议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体现油气资源绝对地租,开征反映级差地租的资源租金税或累进利润税,并适当从高征收资源税费。

3.2.3.5 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油气资源税费的认识

根据现有文献,本研究从地租理论对现行油气资源税费认识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的所有权收益,其实质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按照地租理论应该包括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Ⅰ。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还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只有1%,与国外权利金10%~20%的费率相比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与油气资源绝对地租不符。因此建议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矿区使用费合并,统一征收权利金,同时提高权利金费率,并针对油气资源条件的差异按不同的征收标准征收,并考虑油价的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资源税从性质上来说是“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凭借其政治权利征收的,与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无关。而油气资源地租是以油气资源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而征收的,因此从地租理论来看,资源税缺乏理论依据,也就无法体现油气资源地租,建议将其并入权利金,由权利金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

石油特别收益金体现的是油气资源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级差地租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具有垄断地租。油气资源具有稀缺性,其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垄断性,因此,油气资源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保证其所有者权益。

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计算

答案是

29.5美元,计算方法是

120-40=80,然后80*0.4=32美元,然后32-2.5的速算扣除数=29.5美元

增值税和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吗

是。增值税是价外税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售价基础上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一种流转税石油特别收益金,资源税是价内税,是构成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增值税和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是加在一起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在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

高手请进

2.解:53元每桶的价格,那么每桶石油卖出应付益金为

5*20%+5*.1525%+3*30%=3.15(美元)

由此可以算出总益金为

8*3.15*200 0000=50400000元

所以石油分司特别收益金将达到人民币50400000元

所以选D

石油特别收益金英语怎么说

石油特别收益金

网络释义

Special oil gain levy

Special oil gain levy

网络释义

Special oil gain levy:石油特别收益金

优化资源开发模式 加强经济利益调节——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调研报告

编者按 如何转变旧的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如何转变旧的发展理念,科学配置资源,建立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政策体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战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背景下,遵循人地协调发展的规律,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把矿业活动限制在资源承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限度内,特别是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目前矿政管理工作一项重要课题。

前不久,受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委托,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承担了《关于建立建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项目。项目组先后赴江西、浙江两省重点开展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地调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综合分析研究我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力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管理监督等方面提供政策依据,提出一些符合客观实际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议。现将调研报告的精华部分选编刊发,谨供读者学习交流。

一、现状: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双重效应

矿业开发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物质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双重效应: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财富的积累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同时也引起生态环境问题,往往带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经济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组成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开发矿产资源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财富积累,增加就业岗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由于国内需求和全球矿业市场的双重拉动,我国矿业获得持续高速发展。2005~2007年,我国矿业产值在全国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以及GDP总体上占1/10,矿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资源全球化的今天,资源的占有、资源的开发以及资源的争夺已成为当今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目前,全球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矿业市场,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长期依赖的态势不会改变,“危”中之“机”是调整结构,夯实基础,理顺关系,蓄势待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负面效应主要是引发生态环境问题,集中反映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诱发地质灾害等方面。

首先,矿山及其选、冶部门直接排放的废气、粉尘及废渣使大气污染并产生酸雨,其中以硫化工业和煤炭行业最严重,污染物多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放射性物质,以及汞、砷、镉等有害物质。其次,我国矿业活动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矿、冶炼废水及尾矿池水等。众多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就随意排放,甚至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中,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废水以酸性为主,并多含大量重金属及铜、铅、锌、砷、镉、六价铬、汞、氰化物等有毒、有害元素及悬浮物。再其次,矿山尾矿尤其是浮选尾矿中残留的选矿药剂有氯化物、氰化物、硫化物、松油、有机絮凝剂、表面活性剂等,受到阳光、雨水、空气的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就会产生有害气体、液体或酸性水,加剧重金属的流失,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此外,矿山的废石、废渣的堆存还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矿业及相关行业固体废弃物堆存情况相当严重,所占比重超过了总固体废弃物的85%。

矿山开发对水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地下水源枯竭或流量减少。疏干排水及废水废渣的排放导致地表水、地下水系统失衡,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河水断流、地表塌陷,产生地下水降落漏斗和地面沉降,影响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大规模的采矿活动常使地形发生较大改变,破坏原始地貌。矿山开采在占用土地的同时,还对耕地、森林、草地等造成了破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因采矿占用的土地面积约586万公顷,破坏土地157万公顷,并以每年4万公顷速度递增,破坏林地面积166万公顷,破坏草地面积26.3万公顷,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不到12%。

此外,矿产资源开发不当还会诱发冒顶片帮、地表塌陷与裂缝、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冒顶片帮是地下开采空间顶板和边帮岩石冒落、崩塌,是矿山开采最直接的地质灾害。据统计,我国有色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冒顶片帮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占矿山总事故死亡人数的18%。采矿活动引起大面积的地表塌陷,在塌陷同时,地表出现高度、深度不等的裂缝。近十余年来,金属矿山地表塌陷呈急剧上升的势头。受采矿影响而引起的山体滑坡在全国许多矿山时有发生,废石堆积体、尾矿库等都可能诱发泥石流。据调查,全国有9000多座尾矿库,一半以上没有安全许可证,大部分是病库、危库、险库。

二、回顾: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历程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制度的初创时期(1972~年)。这时期,我国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爆发,开始纠正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的行为,并对重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开始进行治理。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改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始步入依法、有序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始建立并初具规模,保证了各项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1982年,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规制度,强调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针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机构和法制建设还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仍然处在一种无序状态。虽然一些国有大型矿山对矿山环境开始保护与治理,但大多数矿山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与治理矿山环境。20个世纪60、70年代,一些矿山就开始了土地复垦,但复垦率极低,在70年代我国有色金属矿山复垦率仅12%。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低谷期(1985~1989年)。我国最早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始于1983年,当时以云南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 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1985年以来,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思想影响,放松了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形成一哄而上,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根本不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采技术落后,开发利用效益低下,致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停滞不前,举步维艰。统计数据表明,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矿山废气处理率仅12.24%,有色金属矿山工业废水复用率58%,土地复垦率停滞不前。一些中小矿山对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序开展期(1990年至今)。此时,我国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构逐步建立,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呈有序发展态势。原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环境司,专门承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府职能。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地质环境处及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站),逐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组织机构建设。

2002~2005年,国土资源部组织完成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发出《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和各产业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涉及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部已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严格禁止土法炼焦、炼硫、炼铁等,加强了对矿山“三废”治理的监管和查处力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了矿山开采破坏资源、环境的不正之风,维护了矿山生产的正常秩序。

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建设的重大举措,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起到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三、案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典型剖析

项目组选择对江西省德兴铜矿和浙江省舟山市庆丰采石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地调查与分析研究。一是调研德兴铜矿典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和问题,分析德兴铜矿资源开发对矿区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总结德兴铜矿集团创建绿色生态矿山的成功经验。二是对浙江省进行调研,浙江省不仅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也起到了积极的典范带动作用。通过不断创新治理模式,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已取得了良好治理效果。舟山市庆丰采石场经过几年的生态环境治理,目前已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一)江西省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江西省德兴铜矿是世界五大斑岩铜矿之一,大铜矿山,我国最大的露天采矿场,是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生产基地。德兴铜矿在大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效果显著,成绩斐然,被誉为全国著名绿色矿山,同时被确定为江西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单位之一。

德兴铜矿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酸性废水对大坞河水及两岸土地造成严重污染,水质呈褐色,鱼虾绝迹,种植物减产。二是采场的固体废弃物占据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森林植被减少,形成多个废石裸露区,改变了这些地区地貌、水系和小气候特点,产生热岛效应,打破了矿山原有的生态环境格局。

近年来,德兴从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酸性废水等方面加大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力度。从20世纪80年代初,江铜集团就开始进行生态复垦的试验研究,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在德兴铜矿1号尾矿库近90公顷沙化土地全部被植被覆盖,坝体上建立了苗圃基地,净化水池发展水产业,基本实现了生态恢复的目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德兴铜矿在露天采矿场边坡、废石场等地开展生态恢复实验,建立植被生态恢复示范基地。截至目前,德兴铜矿已完成水龙山废石场生态复垦工程、铜厂采矿场工程机械工段绿化工程、南山堆浸厂绿化工程、大山厂原矿工段绿化工程、富家坞采矿场绿化工程、富家坞联络道绿化工程等等。德兴铜矿全矿经过20多年的艰苦奋斗,绿化面积达1110.83万平方米,绿化率96.80%,绿化覆盖率达30.28%,职工人均占有绿地面积897平方米。

被酸性废水浸泡的大坞河一直是江铜集团治理的重点。2001年通过国际互联网招标,从加拿大引进HDS先进技术治理酸性废水。将酸性废水一分为三,1/3 用于废石场喷淋浸出铜,每年回收铜金属1500吨;1/3排入尾矿库与库中碱性水中和后,返回选厂作为生产用水;1/3引入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坞河,排放的水质已基本达地面水的标准,大大改善了大坞河水环境。

德兴铜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经验主要有:转变观念,统一认识,齐抓共管,以我为主,不等不靠;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矿山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完成;同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走集约化规模生产的道路,通过矿山企业兼并和股份制改制、上市融资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经济实力,使公司有能力逐步加大环保投入,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乱采乱挖、盗矿,破坏环境的行为。此外,德兴还自觉接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主动协调好与矿区居民关系,共同参与建设绿色家园活动。

(二)浙江省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

浙江省是我国东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在推进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时浙江省大力实施“千矿整治、百矿示范”工程和边开采边治理的计划,通过矿区整治与景观再造、矿区整治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矿区整治与建设用地复垦相结合的措施和办法,着力改善矿区自然生态环境。2008年颁布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的管理模式,运用经济手段,减少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浪费,确保矿山生态环境达到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逐步走上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技术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科学发展之路。对废弃矿山的治理本着“土洋结合、以土为主”的治理思路,分别采取台阶式、板槽式、回填种植式、筑穴及混喷式、人工促进自然复绿式、平整综合利用式、四旁绿化式、藤蔓植物攀爬式、大树遮挡式、挂网客上喷播式等多种整治复绿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浙江省舟山市位于我国东南沿海,积极主动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把“生态舟山”“绿色舟山”作为战略目标,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实现矿山环境的整治从单纯追求数量治理向质量治理转变。舟山市“百矿示范”工程——庆丰采石场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就是一例。庆丰采石场位于定海城区东南火龙岗山西麓,自20个世纪50年代以来,开采从未中断,已形成宽300余米,坡缘周长约700余米,开采面高达140余米的人工陡坡。随着市区的不断扩大,采石场周边已开发为居住用地及部分军事用地,矿山开采严重地威胁着坡麓附近居民的安全。同时,由于该采石场规模大,在城区的大部分地区都能见其裸露的山体,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景观。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2001年8月,舟山市政府决定关闭庆丰采石场,并对关闭后的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整个工程采用扫石墙+爆破削坡+石碴回填+生态复绿的优化设计方案及复绿施工招标方式,为降低复绿工程成本,将部分矿山复绿任务“捆绑”交由开发企业限期完成,以解决矿山土地开发的前期投入。由于因地制宜地选择整治复绿施工方法,使采石场周边遗留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明显减少,矿山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改善了矿区及周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环境。2008年5月,通过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绿工程的竣工验收。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绿化总覆盖率达95.9%以上,其中木本植物覆盖率达30%,草本植物覆盖率70%,矿山生态环境复绿总面积达70655平方米,整理出39600平方米的可建设用地,取得了矿山生态环境根本改善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双丰收。

四、问题:制度机制亟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虽然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环境产权制度仍未建立,无成本开发,以及利益分配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滞后,总体来看,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认识不到位,重开发、轻环保。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宁可牺牲环境,也要保GDP增长。

(2)环境产权制度未建立。实践中往往因各种复杂关系使生态环境归属模糊,产权不清;一些企业未承担起对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现阶段如何合理界定环境产权,探索有效保护、开发利用资源的资源环境产权结构和管理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无环境成本开发,资源价格机制未理顺。目前资源的价值没有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也没有将环境生态成本纳入其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没有理顺。矿产品开发成本缺失是矿山企业尤其是民营矿山虚增利润,乃至形成暴利的原因之一,也是矿山生态环境不能根本治理的主要原因。

(4)利益分配不合理。由于矿产品环境成本缺失的部分都挤进了矿业利润,进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个生产要素和利益分配不合理。政府和矿山企业受益而当地老百姓非但不能受益,反而因生态环境的破坏成为受害的主体。受益受损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对称。

(5)资源开发模式不合理。当前主要存在三种开发模式:只开采矿产资源,不治理环境;先开采,后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前两种资源开发模式不可取。把矿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才是矿山可持续发展的唯一正确之路。

(6)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评价技术标准尚未完全建立。现有评价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矿山评价要求,而且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或根本无执行标准,给一些企业治理环境不力留下很大空间。

(7)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术手段落后。我国已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专项基金,用于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但因治理成本高,经费缺口大,治理率还不高,加上技术相对落后的粗放型治理状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任重道远。

(8)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责任不明确,分工不协调,职责交叉、分散,标准不一,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各种标准,未能进行充分和有效的协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难以到位。

(9)监管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专门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关,基本采用多部门不定期联合执法,缺失监管责任主体,使矿山生态环境成为监管真空。

(10)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鉴于矿山生态环境的复杂性,仅仅一些产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和出台一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是不够的。

五、建议:加强宏观调控,用好经济调节的杠杆

通过理论分析、研究及典型案例分析,我们从八方面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提出政策建议,仅供决策部门在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划中作参考。

(一)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解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出现的种种问题,关键是要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着力点是要推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平衡、协调发展,既要通过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资源环境安全的监控和预警机制,随时监测目标的运行发展状态,并根据警报信息和响应系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矿山集约化规模发展,鼓励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兼并(收购)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不具备环保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形成规模经营,才能使资源配置合理,杜绝乱挖乱采、破坏生态环境的混乱现象,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从源头上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三)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环境产权不明晰和缺乏产权主体,是影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因素之一。为了调动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议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产,逐步列入资产化管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构建,一是要以战略环评为前提,对生态补偿政策的有效性,对生态补偿主客体之间利益分配作出客观评价。二是要对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原则、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资金来源,以及补偿资金管理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是整合和完善现行的各项收费,生态环境补偿收费要做到专款专用,避免重复收费。

(四)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优化利益分配

(1)实施资源税改革,完善分配机制。资源税应是国家对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级差收益而征收的。这种级差收益随着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的差异而不同,因而税率也不同,应根据不同类型资源、不同开采条件计算出不同税率。实行开采优质和稀缺资源的企业多纳税,开采劣质资源的企业少纳税,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建立税收调节的公平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将一部分资源税收入划归中央,加强国家对资源开发的调控,避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产生短期行为,过度开发矿产资源,加剧生态环境破坏。

(2)逐步实现资源环境税费立法。将矿产资源补偿收费和生态环境补偿收费逐步完善为资源环境税费,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种税目,提高矿山企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建立资源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3)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优惠政策。对执行矿山建设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入“三同时”制度优秀的企业和三废资源化循环利用的企业,给予财政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资源环境税率,降低信贷投资门槛,增加经费投入

(五)建立跨流域(省、市)的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

利益平衡与补偿机制主要是获益方向利益受损方通过财政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补偿。受损方需要获得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域或限制开采区域的经济损失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资源输出补偿。受益方则按地区按比例分配上述补偿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受损方经济发展机会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跨区域、跨流域财政转移支付评估和管理协调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建议由国土资源部协同环保部来统一协调,先试点再全面推广。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由于牵涉不同的行业部门,以及部门自身的局限性,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际还未完全建立。因此,评价体系标准的建立是矿山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关键。同时应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

(七)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在监察执法中采用分权执法为主,联合执法为辅的管理模式。二要明确政府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职责。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增强其公共服务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监理制度,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建设

当前尽快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亟需为矿山生态环境的资源性及其产权归属和产权转让、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及尾矿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制定一个统一的、适合各行业、各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法律文件。同时制定配套的相关法规,使矿山生态环境产权、保护目标、恢复标准、监督职责更加明确,资金管理更加精细、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更加健全。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年7月3日,作者为《关于建立健全我国保护生态环境政策的建议》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张光弟、张兴)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范围

1.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指哪些收入?

答:我省目前在征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2.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第五条规定: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4.矿业权出让收益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5.划转后如何申报缴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等跨行政区域或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按照审批或登记部门在审批、登记时指定的属地确定征收机关。

缴费人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文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和金额,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费人使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款成功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提供财政部统一监 (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缴费人凭非税收入票据办理相应权证。

6.完成缴费后如何取得票证?

答:缴费人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完成缴费后,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7.如何办理退费业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8.逾期不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处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03〕530号)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 30 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 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9.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答: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第三条规定,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一)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发布。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第四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一)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 25%。(二)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 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 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