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 购买二手房要注意过户

2.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4.嘉兴11部门发文整治楼市,重点整治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

5.云南八部门整治楼市秩序:重点整治挪用监管资金等

6.房管局都有什么部门啊,谢谢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 购买二手房要注意过户

住宅维修资金价格监管办法最新_住宅维修资金价格监管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条件

以下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房屋维修金的启用

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以及电梯等等。然而,《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最终都要得到房产行政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备案与审核同意才能成行。业主要先后到相关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专户银行等多个部门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等九大事项。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招投标等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 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问题一: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到底该怎么用 1.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维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而设立的基金。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设施等设施设备。

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4.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二: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 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维修基金主要适用于房屋大修的,如果您的问题只是个别房屋的小修,是不能使用维修基金的。但是对于漏雨等小修的房屋维修费是包含在物业费里的,物业让业主摊钱是不对的,除非合同里做了特别约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其筹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物业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挪用。但是像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共有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可走简易程序。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及业委会书面同意后,物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果涉及电梯,可以由物业经业委会同意直接申请使用。另外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使用,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物业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最后,房屋维修基金一般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一个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问题三:如何动用维修基金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购房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来统一决策。

申请程序是: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公示,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会划拨预算总额的80%%费用;工程竣工后,再与业主大会据实结算,按户分摊。电梯、内外墙、公共楼道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不过2009年年底,为防范冰雪灾害,房产局下达了《关于应对冬季雨雪天气简化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通知规定,针对冰冻灾害紧急情况造成的房屋严重损坏时规定,只需3至5名维修范围内的业主共同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由社区居委会证明)向区房产局提出使用申请报告即可,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天资金可到位。与此同时,维修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垫资先行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申请结算。

问题四: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问题五:电梯坏了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用 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不合格报告,向当地住建委提出申请,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拨付电梯维修费用,其他地区可能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具体程序可质询当地住建委。

问题六: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后还要再补上吗 公共维修基金交起来容易,用起来难,是不少小区管理者和业主的共同心声。近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印发《通知》,出台多项举措,鼓励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破解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诸多难题。

上半年,华都商业广场的两台电梯需要维修,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一个多月,上下不方便,业主们也很苦恼。

根据之前规定,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想要动用维修基金,必须得到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物业公司经常凑不到足够票数,达不到上述的“双三分之二”原则,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维修资金却长期闲置。此次,针对“双三分之二”难题,《通知》创造性地提出委托表决,一次性 *** 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四种方式。

《通知》同时明确,在面临电梯故障,外立面脱落等7种紧急情况下,可不通过业主表决,直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而通知中更引人注意的是,维修资金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电梯更新,没有电梯的小 区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但需要经“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陆敏 沈)

背景知识

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

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问题七:公共维修基金该怎么申请使用? 涉及小区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但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基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问题八: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包括毛集实验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水泵间、走廊通道、地面架空层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路灯、绿地、道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改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 *** 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第七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二)非住宅物业(包括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层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

第八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属建设单位所有,房改房单位交存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 ***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30%时,该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三条 业......>>

问题九:电梯坏了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用 正常程序是物业和业委会首先找一家施工单位,给出整个工程的预算,就申请基金等相关事宜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取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才可以动用维修基金,限额为维修基金本金的70% 另外,考虑到电梯涉及到公共安全,情况紧急下可以简约操作:物业首先书面报告打给下城区质检分局,报告要明确维修内容、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额等,区里5个工作日之内会有批复下来,在取得批复和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书之后,拿着相关申请表可以来中心领取维修基金。 “如果动用基金还不够电梯维修费的话,可以用小区经营性收入来垫付一部分。”

问题十:如何办理公共维修基金支取 一、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二、管委会成立后,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嘉兴11部门发文整治楼市,重点整治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

12月6日,澎湃新闻获悉,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于近日印发《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

对于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通知》提到,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著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规范和查处工作。

其中,建设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

房屋交易方面重点整治发布虚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住房租赁方面重点整治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克扣租金押金;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物业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网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住房租赁领域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公安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领域合同、欺诈行为以及住房租赁领域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自然和规划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地块规划条件建设配套设施。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屋交易中发布虚违法房地产广告,作虚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屋交易中,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股权众筹平台或其它网络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或者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税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人民银行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前三个月安排并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对用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未按规定执行首付比例。

银保监部门牵头重点整治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用于购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以及住房租赁领域,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业务。

云南八部门整治楼市秩序:重点整治挪用监管资金等

(记者 计思敏)9月19日,澎湃新闻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云南省住建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厅等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持之以恒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此次《通知》整治的重点内容主要涵盖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大方面,主要包括发布虚房地产广告、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捂盘惜售、违规套取经营贷等32项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来说,房地产开发方面,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等违法违规开工建设;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将未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交付使用;未按规划或设计部门审批的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公共区域权属界定不清、未兑现前期服务承诺,引发社会矛盾等。

房屋买卖方面,此次重点整治发布虚房地产广告、房源和价格等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侵占、挪用、逃避交易监管资金;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通过中介、装修公司等违规收取“茶水费”、“团购房、活动费”等或收取“价外价”的行为;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等。

住房租赁方面,《通知》明确重点整治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业务;违背承租人意愿,强迫、诱骗承租人签订“租金贷”;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未在商业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

物业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到位;

未按规定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如发布广告、停车等,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

按照时间表,今年9月底前,要求各地要尽快细化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自查自纠,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今年10月到2024年将进行检查和整改,随后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进行常态化管理。

房管局都有什么部门啊,谢谢

房管局一般设置以下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公务文电处理、文稿审核、重要文件起草、文书档案工作,以及各类信息的综合、编发、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对外联系、公务接待、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落实上级和局系统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和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和批办;组织协调局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政务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后勤事务、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治安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双拥、人民武装等工作。

(二)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规、规章和综合类政策的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地方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市区房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房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房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执行情况;扎口管理局机关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负责各项经费财务管理、资金调节、资金分配和控制监督;负责制定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财务规划,制定年度财务收支和年度预算、决算编制,监督经费使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负责财会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开展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市区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实施房改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调研,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负责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负责拟订市区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

扩展资料

房管局的工作职业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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