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地区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怎么办?能不能一次性补缴? 2:买了农村每年100元的

2.重庆荣昌县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3.重庆荣昌县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1:重庆地区到了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怎么办?能不能一次性补缴? 2:买了农村每年100元的

重庆荣昌个人养老保险查询_荣昌养老金价格如何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补缴虽然要缴纳滞纳金,但仍然是最好的选择。

只不过从16年以后基本不再允许一次性补缴。除非能拿劳动合同证明是公司拖欠,然后以当时公司的名义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居民养老保险是没有补缴限制的,可以一次性补完退休。要注意的是正常女职工是50岁退休的,如果按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则,男女都是60岁退休。经济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延续缴纳为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规定办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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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县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原征地人员

老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资金来源: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共同承担。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人员安置时间 补贴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1982—1994年期间 80% 20%

1995—1998年期间 65% 35%

1999—2004年期间 55% 45%

2005—2007年期间 50% 50%

2.新征地人员

新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原征地人员对应年龄段人员相同。

新征地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是否享受死亡待遇,一次性缴费未用完的如何处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关于储蓄式养老保险问题?

新征地人员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五)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两个办法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人员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重庆荣昌县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

为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补贴

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一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一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六、其他

(一)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老农保基金债权由各区县负责清理并作妥善处理。对申请将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的,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已领取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足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二)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会议”程序形成的决定。

(四)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五)参保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行为及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行为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六)《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由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八)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79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