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条例_山东医保基金价格
1.医疗保险
2.怎么查医保卡余额和明细?
3.2018年医保控费怎么执行?
4.请问山东潍坊安丘市医疗保险的详细规定
医疗保险
聊人社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开发区管委政工部,市直各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2011年山东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社保发[2011]1号)和聊城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聊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方便患者就医,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等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聊城市2010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未成年居民为12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后,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支付比例如下: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及救助金支付分档情况
档次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 起付标准—20000 87% 90% 85% 88% 80% 83%
2 20000.01—50000 89% 92% 87% 90% 82% 85%
3 50000.01—70000 91% 94% 89% 92% 84% 87%
4 70000.01—250000 90% 90% 90% 90% 90% 90%
5 250000.01— 35% 35% 35% 35% 35% 35%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调整后,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支付比例如下:
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分档情况
档次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医院%
1 起付标准—30000.00 65% 60% 55%
2 30000.01—80000.00 70% 65% 60%
未成年居民统筹基金支付分档情况
档次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医院%
1 起付标准—30000.00 75% 70% 65%
2 30000.01—120000.00 80% 75% 70%
四、调整职工医保慢门诊治疗基金支付比例
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患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的支付比例为8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为90%。
在聊城市辖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用,按上述标准执行;符合规定的药品及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在本市降低5%。
五、本次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临清市、茌平县、东阿县和冠县,按以上标准执行;未纳入市级统筹的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怎么查医保卡余额和明细?
余额查询:
1、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95566进行余额查询。
2、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3、 网上查询:
①百度输入本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登陆本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②进入后就会看到用户登录界面,在文本框中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卡保险号和密码,初始密码:123456,第一次进入记得改掉密码。
③登录进入后,就可以在左侧列表找到“账户余额”选项,点击就可以在右边看到你的医疗保险账户余额了。
明细查询:
参保职工可以到中行的储蓄所凭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中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
扩展资料内容简述
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使用方法
1,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2,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也可以上网在社保查询系统登录查询。
3,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中行的储蓄所凭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中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
4,医保卡密码:参保职工若修改密码,可拨打电话进行修改,也可持到中行储蓄所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
5,医保卡的保管:参保职工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7天后可领取新卡。
6,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
在药店100%自己承担,住院才能享受到报销比例(还得在医保范围内的)。
住院在医保范围内的,根据实际花销的额度,如:花10000元报销范围在55%-65%之间。
使用流程
定点医院使用医保卡
(1)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时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和挂号,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直接便可由医保和医院结算该医保报销的部分,只有在结帐的时候,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余额或者现金支付。
(2)住院报销的时候,有起付线(起付标准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也就是说起付线的钱需要自己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才能根据当地医保的规定报销,报销比例各地是不一样的,并且不同的医院和不同的项目也是不一样的,大概80%,详细的可以去当地劳动保障网上了解。
如果持医保卡的患者患病后要去医院看病,那么持医保卡去医保定点单位看病的流程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致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
住院费用结算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使用说明
功能
医保卡,是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用。例如(武汉市的医保卡初始密码1234)。医保病历,病历的一种,可以通用于同一城市的所有医保定点医院,用于记录医保就医情况。
能否报销社保的医疗保险?
所谓医保住院报销——不是你垫付现金以后凭票据报销,而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出具医保卡,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办理住院号,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就不收取你“该报销的”部分——统筹支付部分。
门诊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 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参考资料:
2018年医保控费怎么执行?
医保控费打响2018年医改“第一枪”, 多地启动按病种收费。
作为医改重头戏之一,医保控费开始打响2018年医改“第一枪”。近日广西、浙江、四川、河南等多个省份密集发布扩大按病种收付费范围的通知。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近三分之二省份已经实施或正试点实施按病种收费。业内人士表示,这一变化意味着我国医改正迈出实质性一步。
按病种收费,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后出院,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等各项费用,都一次性打包收费。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2017年以来,支持按病种付费利好政策不断出台。2017年初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2017年年中,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17年起,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2017年底,安徽、山西等多个省份陆续出台政策,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扩展明显提速,进入2018年,各省推进速度更是大大加快。
从各省目前落实情况来看,推出的看病“打包”套餐均覆盖百余病种,且多为常见病。“按病种收费有利于患者,可降低患者看病负担,同时对治疗费用也能提前预知。”山东已试行按病种收费的某公立医院医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以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为例,此前济南公立三甲医院的治疗费多在12000元以下浮动,而按病种收费则降到了一万元。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顾雪非认为,医保管理部门通过改革支付方式,实施按床日、按病种、总额预付等多种综合付费方式,原则是“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目的是为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希望医院在保证医疗质量的情况下主动控费,实现医保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中心主任朱恒鹏认为,当前的问题是,在提高医疗服务收费和降低药品费用之间陷入死结从而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医疗服务价格没有提高之前,无法有效地降低医院的药品费用和检查收费,否则医院将无法生存。但是在医院药品费用没有切实下降之前,部门又不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担心导致医疗费用进一步上涨。
随着深度老龄社会的步步逼近,收少支多将成为医保基金的新常态。事实上,目前对于医保部门而言,开源空间并不大,费用控制也就成了医改一条必经之路。
朱恒鹏表示,在全民医保条件下,相当比例的看病费用由医保机构来支付,为避免医患双方的过度医疗倾向,应该尽可能避免按照服务项目进行支付的付费方式,而取其他一系列更为科学的付费模式。国内部分地区的试点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如,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付费可以尝试取按人头付费的制度,住院付费可以取总额预付和按病种付费相结合的制度。这些制度能够有效地缓解过度用药和过度检查现象。
请问山东潍坊安丘市医疗保险的详细规定
现将《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你重点看第15-30条的内容。
潍坊市出台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
(三)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各级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批准实施。
第十条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条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第二十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协调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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